证券代码:601216 简称证券:君正集团 公告号:2023-029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18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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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8.438、017、39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8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1.518、843、130.2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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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并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分配。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杜江涛、乌海君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田秀英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收负担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发行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行现金红利为0.18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交易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62元。有关股东认为其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现金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有人账户人民币分配,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照《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现金红利为0.162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行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80元(含税)。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次权益分配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3-6921035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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