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08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7.8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行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发行了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常银转债”,转债代码“113062”。“常银转债”存续期6年,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08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本行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2.5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为2023年6月5日,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常银转债”的存续期内,当本行派送现金股利时,本行将相应调整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常银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派送现金股利时,本行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及本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常银转债”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6月5日)恢复转股。“常银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5日起由人民币8.0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7.83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9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行2023年5月12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40,880,3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5,220,093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灵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及全部自律锁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行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2909021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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