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示序号:2023-074号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看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并没有涉及到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会议召开的现象
1、举办时长
(1)现场会议时长:2023年5月12日14:30
(2)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至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甘肃东方钽业有限责任公司写字楼二楼会议厅
3、举办方法: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召集人:董事会
5、节目主持人:姜滨老总
6、大会的举办合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的参加状况
1、列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参加此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总共5人,意味着股权202,012,5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45.8252%。
2、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进行现场网络投票股东1人,意味着股权201,916,8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45.8035%。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4人,意味着股权95,7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217%。
3、中小投资者参加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人,意味着股权95,7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217%。
4、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一部分公司监事、董秘参加了此次会议,一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集团公司聘用的国浩律师(银川市)法律事务所参加了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和表决状况
此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施工现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紧密结合
提案1.00关于企业2022本年度股东会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01,928,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58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41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1,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703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296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提案2.00关于企业2022本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01,928,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58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41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1,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703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296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提案3.00关于企业2022年年报以及引言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01,928,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58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41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1,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703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296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提案4.00关于企业2022年度财务决算汇报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01,928,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58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41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1,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703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296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提案5.00关于企业2022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01,928,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58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41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1,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703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296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提案6.00关于企业2023年度执行董事、公司监事薪资的解决方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01,928,0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58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41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允许11,2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11.7032%;抵制84,5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88.2968%;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0.0000%。
决议结论:根据。
7、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国浩律师(银川市)公司
2.侓师名字:刘学国、石薇
3.总结性建议:律师认为,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合乎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资质真实有效;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表决方式和决议结论合乎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2、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甘肃东方钽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2日
国浩律师(银川市)公司
有关甘肃东方钽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91号
致:甘肃东方钽业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甘肃东方钽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规章的需求,国浩律师(银川市)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接纳企业授权委托,分派刘学国、石薇侓师参加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针对交流会相关的事宜出示本法律意见书。
为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侓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展开了核查,查看了本所律师认为出示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查看文件,并且对相关有关问题必须的审查和测试。
本所侓师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随此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按规定对该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侓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和尽职履责精神实质,对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和相关事项展开了审查和测试,显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所示:
一、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流程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侓师检查,本次大会由企业第八届股东会第三十次会议议定举办,举办本次大会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企业特定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第八届股东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报请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企业2022本年度股东会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
2、关于企业2022本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的议案;
3、关于企业2022年年报以及引言的议案;
4、关于企业2022年度财务决算汇报的议案;
5、关于企业2022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企业2023年度执行董事、公司监事薪资的解决方案;
以上决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细2023年4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表的企业八届三十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公示及八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决定公示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递交本次大会决议的议案合乎《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已经在本次大会的公告信息注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姜滨老先生组织,大会依照公示的举办时长、举办地址、出席会议的方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举办程序执行。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举办本次大会工作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工作人员包含:
1、截止到2023年5月8日买卖完成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企业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董事、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
3、企业聘用律师。
经本所侓师审查,出席本次交流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人,意味着股权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45.80%。
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与本次大会网上投票股东4人,意味着股权数95,700股,占公司总股权数字的0.22%。
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决议的议案开展决议、决议。别的出席人员资质合理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决议流程和表决方式及决议结论
本次大会与此同时采用当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交流会现场会议股东以记名投票方法对公示中列明的决议事项展开了决议。
2、企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给予互联网方式的微信投票,公司股东还可以在网上投票期限内通过以上系统软件履行投票权。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3年5月12日。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早上9:15至在下午15:00。企业一部分公司股东根据网络投票平台对此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展开了网上投票。网上投票完成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司带来了此次网上投票的决议统计数据。
据统计,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委托人5人,共意味着公司股权202,012,500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45.825%。
本次大会决议提案都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持有的合理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得到根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决议流程和表决方式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四、结果建议
本所律师认为: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合乎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资质真实有效;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表决方式和决议结论合乎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市)公司
责任人柳向阳
侓师刘学国
石薇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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