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9证券简称:东亚新材公示序号:20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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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1月21日公布了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因以上法律意见书“二、外国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法律主体”章节目录文本发生错误,现给予更改。
更改前:
“二、外国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法律主体
(一)外国投资者系依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个股已经在深圳交易所发售
本所侓师经核实后确定,外国投资者系依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个股已经在上交所科创板发售。
(二)外国投资者合理存续期、个股在深圳交易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侓师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日,外国投资者不会有依据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须散伙的情况,且不存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运营届满或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
2、股东会议决议散伙;
3、因企业合并或是公司分立必须散伙;
4、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是被吊销;
5、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依规宣布破产;
6、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期会让股东利益遭受巨大损失,通过一些方式不可以克服的,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10%之上股东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侓师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外国投资者个股依然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交易,不会有法律法规、法规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中止或暂停上市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外国投资者为依规开设并有效存续期上市公司,不会有依据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必须停止的情况,具有本次发行的法律主体。”
更改后:
“二、外国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法律主体
(一)外国投资者系依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个股已经在上交所上市
本所侓师经核实后确定,外国投资者系依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个股已经在上交所科创板发售。
(二)外国投资者合理存续期、个股在上海交易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侓师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日,外国投资者不会有依据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须散伙的情况,且不存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运营届满或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
2、股东会议决议散伙;
3、因企业合并或是公司分立必须散伙;
4、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是被吊销;
5、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依规宣布破产;
6、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期会让股东利益遭受巨大损失,通过一些方式不可以克服的,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10%之上股东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侓师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外国投资者个股依然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交易,不会有法律法规、法规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中止或暂停上市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外国投资者为依规开设并有效存续期上市公司,不会有依据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必须停止的情况,具有本次发行的法律主体。”
除了上述更改外,法律意见书其他信息没变。从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影响,企业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东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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