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证券简称:明冠新材公示序号:2023-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明冠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省监管局开具的《关于对明冠新材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具体内容
《关于对明冠新材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
“明冠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闫洪嘉、叶勇:
核查,贵公司分公司明冠投向2022年一季度与陕西省安康高新区等签署的招商引资工作暨投资合同,分公司博创宏远、明冠项目投资依据协议承担磷酸铁和磷酸铁锂电池工程建设责任以及后期对相关投资布置的变动,涉及金额比较大,对你而言企业的重要市场拓展和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人管理决策具备很大影响。但是你企业对于该投资合同及后续投资分配变动均未能签署时能公布,直到2023年1月与健康高新区管委会引起纠纷之后才给予公布,贵公司以上关键信息公开不到位、有误、不全面,也并未揭露相关风险。
企业未能及时公布以上关键信息的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定)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当时任职老总、经理暨控股股东闫洪嘉做为信息公开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及运营管理负责人,当时任职董事长助理叶勇做为信息公开事项的实际责任人,无法尽职履责,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违规行为行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我局确定对自己的公司与当时任职老总、经理暨控股股东闫洪嘉、董事长助理叶勇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与责任人员应以此为戒,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违纪事宜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严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尽职履责,防止该类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对该监管方案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表明及采取措施
公司及责任人员接到以上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后,十分重视以上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深刻反省。企业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的需求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后面企业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观念,机构相关负责人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不断全方位健全企业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治理能力,着力提升信息公开品质,维护保养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推动企业身心健康稳步发展。
特此公告。
明冠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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