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证券简称:利柏特公示序号:2023-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035元(价税合计)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是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4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3,421,005股不参加股东分红。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1)此次多元化分红方案
结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企业以执行权益分派证券登记日注册登记的总市值扣除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价税合计)。
执行权益分派证券登记日注册登记的总市值为449,07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拥有3,421,005股,此次具体执行回转的股权数量为445,648,995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15,597,714.83元(价税合计)。
(2)此次多元化年底分红除权除息计算根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企业依照下列公式换算除权除息指导价: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红股)/(1+流通股变动比例)
因为公司本次开展多元化年底分红,所述公式计算中红股指依据总市值摊低调整计算出来的每一股红股,依照下列公示公告测算:
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445,648,995×0.035)/449,070,000≈0.03473元/股。
公司本次仅开展红股分派,没有进行送转股,故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综上所述,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0.03473)/(1+0)=前收盘价-0.03473元/股。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上海市利柏特集团有限公司、振石集团公司(中国香港)和石复合材质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经营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沈斌高的红股由企业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个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和证券基金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企业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35元;持仓时限在1年之内(含1年)的,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35元,待个人和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股权收益差异化所得税政策详细如下: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个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后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按该规定测算缴税,持仓时长自公开日起测算;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再次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即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315元。
(3)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315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收益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权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根据港股通项目投资拥有企业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以人民币发放,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315元。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并且其该国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小于10%的,公司或者个人可以自己向我们公司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按已缴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额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的差值给予出口退税。
(5)对于一般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我们公司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35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按照下述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512-89592521
特此公告。
江苏省利柏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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