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申请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创业板上市的,理应达到什么信息公开规定?
答:外国投资者以及大股东、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外国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进行核实严格把关。
外国投资者理应诚信友善,依规充足公布投资人做出价值导向和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内容,充足揭露现阶段及未来将预料对外国投资者组成重要不良影响的直接或间接风险性,确保发行上市申报文件和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简要清楚、浅显易懂,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大股东、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等有关行为主体理应诚信友善,确保发行上市申报文件和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作出处罚并承担有关服务承诺,不可危害投资人合法权利。
保荐代表人以及保荐代表人理应诚信友善、尽职履责,确保招股书以及出示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相关资料的实际、精确、详细。
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理应诚信友善、尽职履责,确保所出示文档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招股书不会因引入之而开具的技术专业建议而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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