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天
商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华香港国际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香港”)与股权转让方签署《恒天商业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华香港以合计1,000港元的交易价格向TanKimChwee、张东浩(ZhangDonghao)、秋山产业株式会社(以下合称为“转让方”)收购恒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商业”)合计4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方向中华香港无偿让渡恒天商业合计11%表决权等相应全部股东权利,因此,恒天商业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收购恒天商业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2022年3月,公司把恒天商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
(一)协议关于业绩承诺相关条款
1、前述交易完成后,恒天商业与转让方承诺,恒天商业2021年、2022年、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即各年的“承诺业绩”)分别不低于600万港元、900万港元、1,000万港元。
2、转让方承诺,如果恒天商业未完成三年的业绩承诺,转让方对恒天商业承诺的净利润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向受让方承担补偿责任,但补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总价款(即1,000万港元)。上述提及的“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是指经过转让方与中华香港双方共同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为准。按业绩累计完成率的不同,除协议约定扣除相应款项外,应支付比例如下:
(1)恒天商业2021年、2022年、2023年任意一年业绩累计(“累计”具体表示:2021年指2021年、2022年指2021年、2022年相加计算;2023年指2021年、2022年、2023年相加计算,下同)完成率小于或等于累计承诺业绩50%时,各方对恒天商业重新议价,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华香港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自中华香港以书面形式终止交易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退回中华香港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2)恒天商业2021年、2022年任意一年业绩累计完成率大于累计承诺业绩50%且小于或等于90%时,转让方同意给予中华香港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2021年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实际完成净利润)*中华香港持有股权(40%);
2022年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实际完成净利润)*中华香港持有股权(40%)-2021年补偿金额;
恒天商业2021年、2022年任意一年业绩累计完成率大于90%的,转让方无需向中华香港支付前述补偿。
(3)恒天商业2023年业绩累计完成率大于累计承诺业绩50%且小于100%时,转让方同意给予中华香港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2023年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实际完成净利润)*中华香港持有股权(40%)-2022年补偿金额-2021年补偿金额;
2023年业绩累计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的,转让方无需向中华香港支付前述补偿。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据转让方与中华香港双方共同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恒天商业实现净利润256.93万港元,未能实现当期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并经中华香港与转让方商议一致同意,转让方给予中华香港补偿;2022年度,恒天商业实现净利润912.06万港元,未能实现当期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转让方给予中华香港补偿。
经转让方与中华香港共同确认,转让方累计需向中华香港支付2021年度及2022年度相关补偿款合计132.40万港元。
截至目前,转让方对该业绩补偿事项无异议并已出具承诺函,公司将敦促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承诺。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函;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天商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层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3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李青山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指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1,379,427,70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7,212,729.49元,本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股利为人民币1,332,214,978.01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人民币2,348,640,846.75元,本年分配上年度股利人民币505,929,141.90元。
1、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4月20日,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并予以披露;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4月18日,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0,691,00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分红送股转增应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
2、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同意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49,000股;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0股;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同意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50,296股。前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8,811,296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目前尚未完成注销程序。因此,分红送股转增应以公司扣除前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
综上,公司2022年年度拟实施权益分派,预案为:
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及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后续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股分派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监事会认为: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并能够有效执行,发挥内部控制在日常经营各项业务及各个环节中的管理作用,保障了公司健康运行及风险控制。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实际运行情况。
《关于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基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而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恒天商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关于恒天商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进展情况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不再具备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本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以5.37元/股的价格对8,450,29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13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予以结项,同时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602.05万元(该金额为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节余募集资金,为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将前述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流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2017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7]996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8,787,18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4元,募集资金总额1,649,999,970.68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4,75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631,869.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624,618,100.77元,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7日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该事项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2100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菏泽中丰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周期:24个月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厂房、改造综合楼、新增主要生产设备,其中新建厂房2栋、改造综合楼1栋,设备共计58(台/套),主要是BOPP生产设备、复合机及其他配套设备。
预计效益:本项目建设年产12,000吨新型BOPP薄膜及8,000吨复合纸材料项目,项目建成可实现规模化生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包装原材料产品结构,延伸现有业务和市场,扩大公司收入规模,提高利润水平。本项目预计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为30,372.70万元(不含税),年均税后利润为3,335.87万元,项目预期效益良好(经济效益分析数据是公司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及成本费用水平初步估算的结果,不代表公司对该项目的盈利预测)。
2、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投资金额为30,000万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30,000万元,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602.05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及利息602.05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资进度为100%,无需继续投入资金。
3、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节约及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项目各个环节,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另外,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4、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计划
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已实施完毕,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602.05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及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并在上述资金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后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四、相关说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劲嘉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劲嘉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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