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证券简称:广东宏大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3年4月14日下午14:30
3、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C3天盈广场东塔56层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6人,代表股份323,654,9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22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2,569,1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6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61,085,8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1583%。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9%;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9%;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9%;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676,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7%;反对1,978,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269%;反对1,978,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9%;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6.00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9%;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逐项表决)
议案7.01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199,819,173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59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8%;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7.02与参股子公司宏大君合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5%以上股东郑炳旭先生因任该参股子公司董事,郑炳旭先生持有44,758,400股,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5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80%;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6%;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7.03与参股子公司宏大时代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5%以上股东郑明钗先生因任该参股子公司董事长,郑明钗先生持有36,725,118股,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5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13%;反对2,177,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1,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9081%;反对2,177,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8.00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371,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44%;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1%;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5,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862%;反对2,23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94%;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4%。
议案9.0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7,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87%;反对4,650,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68%;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011%;反对4,6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45%;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4%。
议案10.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58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38%;反对5,022,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17%;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465%;反对5,02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391%;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叶坚鑫、李丹虹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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