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7证券简称:中自科技公示序号:2023-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中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启章、李云、龚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27号)(下称“《警示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经监督检查,我区发觉中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自科技”或“企业”)存有几个问题:
(一)对天燃气涨价造成销售业绩的风险防范不全面
企业在2022年1月、2月各自公布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里将天燃气涨价形容为造成天然气车要求下降的短期内不利条件,与2021年lng天然气价钱整体上升趋势不符合,不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产品人工费公布有误
企业2021年报披露的“营业费用——在出行售后维修服务费”含有商品安装费167.99万余元,系结合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安装协议,由第三方协助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安装服务而造成的花费,归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以上花费应记入主营业务成本,但企业把它记入营业费用,不符《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陈启章、总经理李云、财务经理兼董秘龚文旭对于该难题行为责任。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确定对自己的公司及陈启章、刘文、龚文旭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贵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必须用心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标准财务核算,提高信披品质,并在接到本认定书15个工作日后向我局申报书面材料。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1、企业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十分重视《警示函》所提到的难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需求,积极主动整顿,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公司可以持续推进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标准财务核算,加强规范运作观念,提升信息公开管理方法,着力提升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规范运作水准。
2、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安全管理主题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簿文档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27号)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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