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证券简称:ST步森公示序号:2023-034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步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我们公司”、“上市企业”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8月20日在规定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刊登《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2-076),公布了自然人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市)科技公司、上海市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江老先生、肖夏女性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案所产生的起诉事宜。
公司在2023年5月17日获知自然人股东以及关联企业接到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基本概况
三、《民事判决书》中有关此次起诉处理结果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所示:
一、被告人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还款垫资506,701,625.26元、交易手续费20,188,814.20元;
二、被告人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付款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的合同违约金276,554,946.49元,并支付以526,890,439.46元为基准,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支付责任之日起计算的合同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要求测算);
三、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利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拥有浙江省步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序号为45000001288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标准)竞拍、卖掉所得的合同款在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承诺范围之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利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人易联汇华(北京市)科技公司所持有的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812万余元股份[以(穗)股质备案设字[2019]第0620190808035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标准]竞拍、卖掉所得的合同款在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承诺范围之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利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人易联汇华(北京市)科技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市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19.5648万余元股份(以股质备案设字[142020]第006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标准)竞拍、卖掉所得的合同款在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承诺范围之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六、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利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人王春江户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二区11栋楼5至6层252号房子(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1105228号)折扣率或是竞拍、卖掉所获得的合同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之内履行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市)科技公司、上海市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江、肖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立的被告人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当负债在各与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在担负支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人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
八、被告人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市)科技公司、上海市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江、肖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连同付款一审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4,059,277元,保全费5,000元,总共4,064,277元,由被告人广东省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市)科技公司、上海市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江、肖夏一同压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高级法院。
三、是否存在别的并未公布的重要诉讼仲裁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司及子公司不会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案子很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1、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此次自然人股东及关联企业涉及到起诉事宜没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以上裁定最后起效且被法院判决实行,企业可能出现管控权不稳定风险性。企业将高度关注有关起诉后面工作进展,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用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烦请广大投资者关心公司新闻,注意投资风险。
2、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发展特定之信息公开新闻媒体,相关步森股份的全部信息都以企业在相关特定新闻媒体发表正式公告内容为标准。烦请广大投资者关心公司新闻,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簿文档
1、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步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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