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股票简称:京威股份公示序号:2023-030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一审上诉人
3、涉案人员金额:1,800万余元本钱、罚息以及相关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此次起诉裁定为待生效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有待观察,暂且不能预估其对于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北京市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京威股份”)于近日接到北京房山区法院送达公司为上诉人、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致云”)以及公司股东雷霄、袁媛做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公司在2022年7月14日接到北京房山区法院送达法院传票,京威股份做为上诉人、上海致云以及公司股东雷霄、袁媛做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被立案侦查,案号为(2022)京0111民初6865号,主要内容详细公司在2022年7月16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38)。
北京房山区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对此案展开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裁定状况
北京房山区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出具了(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致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京威股份股权转让款1,800万余元;
二、北京市致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京威股份逾期付款利息(都是按照中央人民银行受权全国各地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1.5倍规范测算,分别由400万余元为基准,自2021年1月1日测算至2022年4月14日止,以600万余元为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测算至2022年4月14日止,以上二项总计483,633.34元,以1,800万余元为基准,自2022年4月15日测算至现实结清之日止);
三、北京市致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京威股份律师代理费10万余元;
四、驳回申诉京威股份其他诉请。
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66,891.11元,由京威股份压力386.79元(已缴纳),上海致云压力66,504.32(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还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房山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存在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截至本公告公布日,企业并未公布的别的没有达到公布标准化的小额诉讼诉讼事宜涉及金额5.17万余元,已结案。
截至本公告公布日,除了上述及公司在2022年12月9日公布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56)有关情况外,企业没有别的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此次起诉裁定为待生效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有待观察,暂且不能预估其对于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企业将持续关注和北京致云的起诉工作进展,依规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簿文档
1、北京房山区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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