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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状况企业本次发行未选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新股申购状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为84,312,701股。在其中,最后战略配售数量达到2,834,199股,占本次发行总数的3.36%。在网上最后发行数量为32,177,000股,在其中在网上投资人交款申购总数32,025,456股,放弃认购总数151,544股。线下最后发行数量为49,301,502股,在其中网下投资者交款申购总数49,297,756股,放弃认购总数3,746股。本次发行在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票数均由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股份的数量达到155,290股。
第五节会计状况
一、会计材料
企业2020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审计并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110A005048号)。以上财务会计信息已经在招股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高管剖析”中进行系统公布,投资人欲了解有关情况请参考招股书,本上市公告书不会再公布,烦请投资人留意。
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早已企业第三届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根据,并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布,企业上市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会再独立公布,烦请投资人留意。
二、2023年第一季度关键财务信息及财务指标分析
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关键财务报表如下所示(2023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详细财务报告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配件,上市以来不会再独立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注:涉及到百分数指标,同时期调整为2期数字的误差。
2023年3月末,企业资产负债率稳步增长,企业流动资金、营业利润、资产总额、负债率基本保持稳定,流动资金为158,549.45万余元,较2022年底降低3.31%,资产总额为94,038.05万余元,较2022年底降低1.80%,主要系本期亏本而致。
2023年1-3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5,088.75万余元,较2022年1-3月提高337.81%,利润总额为-2,688.04万余元,较2022年1-3月亏本降低了27.55%,纯利润为-1,707.46万余元,较2022年1-3月亏本降低了36.11%。企业2023年1-3月关键绩效指标均明显改善,主要系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再次长期保持发展趋向,订单交付状况不错。
2023年1-3月,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55,980.94万余元,与2022年1-3月对比由负转正定级数,增加了920.75%,增长率比较大的缘故为系原预计于2022年底接到销售回款64,484.43万余元,具体于2023年1月1日接到。
第六节别的重大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我们公司已经与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储放募资的银行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监管协议对外国投资者、保荐代表人及储放募资的银行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进行了全面承诺。详情如下:
二、其他事宜
我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发表日到上市公告书发表前,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大事件,详细如下:
1、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规划工作进展正常的,经营情况正常的。
2、我们公司所在市场和销售市场未发生变化。
3、除正常运营主题活动签署销售业务、购置、贷款等商务合同外,我们公司未签订别的对公司财产、债务、利益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合同书。
4、我们公司没有出现不履行法定条件的关联方交易,并且没有产生未能招股书中公布的重大关联交易。
5、我们公司没有进行重要项目投资。
6、我们公司未出现重大资产(或股份)选购、售卖及更换。
7、本公司住所并没有变动。
8、本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没变化。
9、我们公司未出现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10、我们公司未出现除正常运营业务流程以外的重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未发生变化。
12、我们公司股东会、股东会、职工监事正常运转,决定以及具体内容未见异常。
13、我们公司未出现别的应公布的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以及建议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概况
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向阳
居所:北京朝阳区安立路66号4栋楼
联系方式:010-85130996
发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张冠宇、侯顺
新项目协办人:冯晓刚
团队其他人:于宏刚、杜鹃花、刘铭哲、张尚齐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上海交易所递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证券承销建议如下所示:
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允许做为航空航天东湖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保荐代表人,并要担负保荐代表人的有关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张冠宇女性:保荐代表人,研究生文凭,在职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委会主管,曾组织或参加项目有:中国电建集团资产重组、航天发展资产重组、南国置业全面要约收购、中原特钢资产重组、国网英大资产重组、航天彩虹非公开、中粮糖业非公开、航天长峰非公开、中矿资源可转换债券、燕东微IPO、北京城乡资产重组等特色。现阶段做为保荐代表人敬业介绍的在会新项目:无。在保荐业务从业环节中严格执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业纪录优良。
侯顺老先生:保荐代表人,研究生文凭,在职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委会副总裁,曾组织或参加项目有:燕东微IPO、筑博设计IPO、北方华创非公开、联络互动资产重组、汇鸿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京城股份资产重组、常林股份资产重组、国机重装资产重组、科蓝软件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苏美达公司债券、泛海控股公司债券等。做为保荐代表人如今敬业介绍的新项目:无。在保荐业务从业环节中严格执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业纪录优良。
第八节关键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限购分配、自行锁住股权、增加锁住时限及其股东持股及高管增持意愿的服务承诺
(一)大股东北京市无线通信所的服务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无线通信所服务承诺将遵守法律、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别的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详细如下:
“一、持有股权自行锁定的服务承诺
1.自外国投资者(A股)股票发行的时候起36个月,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本持有的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权,都不以任何借口规定外国投资者复购这部分股权。
2.外国投资者(A股)股票发行后6个月如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内的收盘价格(如外国投资者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价钱开展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本所拥有外国投资者个股的锁住时限全自动增加6月。
二、持仓及高管增持意愿的服务承诺
1.本所拟长期投资企业股票。
2.若是在锁住期届满后,本所拟减持股票的,将用心遵循证监会、证交所等有权利管控行政机关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平稳股票价格、进行运营、资本运营的需求,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并逐渐减持股票。
3.本所高管增持企业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主要方法包含但是不限于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等。
本所持有外国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份在锁住期满三年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股价。如外国投资者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上述情况发行价开展适当调整。”
(二)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航空航天资产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航空航天资产公司服务承诺将遵守法律、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别的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详细如下:
“一、持有股权自行锁定的服务承诺
1.自外国投资者(A股)股票发行的时候起36个月,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权,都不以任何借口规定外国投资者复购这部分股权。
2.外国投资者(A股)股票发行后6个月如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内的收盘价格(如外国投资者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价钱开展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本公司拥有外国投资者个股的锁住时限全自动增加6月。
二、持仓及高管增持意愿的服务承诺
1.若是在锁住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个股的,将用心遵循证监会、证交所等有权利管控行政机关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平稳股票价格、进行运营、资本运营的需求,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并逐渐减持股票。
2.本公司高管增持企业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主要方法包含但是不限于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等。
3.外国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份在锁住期满三年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股价。如外国投资者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上述情况发行价开展适当调整。”
(三)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南晟合作经营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南晟合作经营服务承诺将遵守法律、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别的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详细如下:
“一、持有股权自行锁定的服务承诺
1.自外国投资者(A股)股票发行的时候起36个月,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权,都不以任何借口规定外国投资者复购这部分股权。
2.外国投资者(A股)股票发行后6个月如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内的收盘价格(如外国投资者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价钱开展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本公司拥有外国投资者个股的锁住时限全自动增加6月。
二、持仓及高管增持意愿的服务承诺
1.本公司拟长期投资企业股票。
2.若是在锁住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个股的,将用心遵循证监会、证交所等有权利管控行政机关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平稳股票价格、进行运营、资本运营的需求,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并逐渐减持股票。
3.本公司高管增持企业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的要求,主要方法包含但是不限于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等。
4.本企业持外国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份在锁住期满三年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股价。如外国投资者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上述情况发行价开展适当调整。”
(四)古都企业承诺
自然人股东古都郑重承诺将遵守法律、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别的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详细如下:
“自外国投资者股票发行之日起3今年年底,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本公司所持有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权,都不以任何借口规定外国投资者复购这部分股权。”
(五)立即持有公司股份的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丁柏、姚圣海、赵谦、郑自良、王新红、黄桦及其间接持股的董事长及高管人员王嘉祥县、贺民、王健、张潇承诺
企业立即持有公司股份的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丁柏、姚圣海、赵谦、郑自良、王新红、黄桦及其间接持股的董事长及高管人员王嘉祥县、贺民、王健、张潇服务承诺将遵守法律、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别的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详细如下:
“1.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下称“先发”)之日前,自己做到退休年龄规定,则所持先发前股权自企业股票在证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之内不出让;企业股票先发前自己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规定,则所持先发前股权自企业股票在证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3年之内不出让。
2.企业股票发行后6个月内如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如企业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资等除权除息事宜,则价钱开展适当调整)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个月期终收盘价格小于股价,自己持有的企业股票将于以上锁住届满后自动增加6个月的锁定期。
3.此前在企业出任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期内,将为公司申报持有公司股权以及变化情况。在上述情况锁住期满,如此前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自己上任时确立的任职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一年转让股权不得超过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25%,自辞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出让自己持有公司股权。
以上服务承诺不会因自己职位变动、辞职等因素而放弃了执行。
自己将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股东持股及股权变化的相关规定,标准、诚实守信执行公司股东的责任义务。如自己违反本服务承诺开展高管增持的,自行将高管增持所得的盈利上交外国投资者,并把赔付因违反服务承诺卖出股票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带来的损失。”
(六)立即持有公司股份的关键技术工作人员郑自良、王新红、胡敏、施施政及间接性持有公司股份的关键技术工作人员王嘉祥县、李荣锋、赵林兵的服务承诺
企业立即持有公司股份的关键技术工作人员郑自良、王新红、胡敏、施施政及间接性持有公司股份的关键技术工作人员王嘉祥县、李荣锋、赵林兵服务承诺将遵守法律、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别的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详细如下:
“1.自企业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之日起3年之内与本人辞职后6个月内不出让自己持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权(下称“先发前股权”);
2.自自己持有先发前股权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之内,自己每一年出让的首发前股权不能超过企业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自己持有企业先发前股权总量的25%,高管增持占比能够累计应用;
3.自己将遵守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对关键专业技术人员股权转让的许多要求。
4.自己如无法执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承诺时,相对应高管增持盈利归公司所有。”
二、平稳股价应急预案及服务承诺
(一)平稳股价应急预案
依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公示〔2013〕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经公司第三届股东会第十四次大会及其2022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企业建立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详细如下:
“一、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
如企业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致,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要低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合计数÷年底公司股权数量;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标准日后,因股东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开增发、配资等状况造成公司净资产或股权数量发生变动的,净资产相对应作出调整,相同),将按照法律规定、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公司上市条件前提下运行平稳股价对策。
企业在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期内,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视为此次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结束,已公示的平稳股票价格计划方案终止执行:(1)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明显高于企业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单一会计期间内复购或加持额度总计已经达到以下具体办法要求上限规定;(3)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在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被激发后,企业将视详细情况按下列顺序:控投股东增持;执行董事(独董以外)、高管人员加持;公司回购股份等举措以平稳股价。
二、平稳股价具体办法
(一)控投股东增持
1.为平稳股票价格的目的增持股份,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定条件及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一次及/或持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
3.若无法执行加持服务承诺,需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其持有企业股票自不履行以上服务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高管增持。
公司将在加持标准达到后2个交易日内向型有加持责任的大股东传出应对其增持股份平稳股价书面形式通知。
(二)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加持
1.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用以加持公司股权资金不得少于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上一年度从企业发放的税后工资薪资及税后工资股票分红(若有)的20%,但不得超过50%。
3.若无法执行加持服务承诺,相关负责人需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其持有企业股票自不履行以上服务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高管增持。
公司将在以上情况达到后2个交易日内向型有加持责任的董事、高管人员传出应对其增持股份平稳股价书面形式通知。
(三)公司回购股份
1.企业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且不可造成企业股份公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2.企业用以回购股份资金总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初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资总额10%。
3.企业一次回购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发行后总股本的2%。
三、平稳股票价格措施落实措施程序流程
(一)大股东及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加持
1.公司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高管人员(下称“承担加持责任的工作人员”)需在接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从总体上加持企业股票的具体方案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应公布拟加持的总数范畴、价格定位、总额等相关信息。
2.承担加持责任的工作人员需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逐渐执行与加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依规办理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执行结束。
3.加持方案落地完成后,企业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示公司股权变化汇报。
4.在企业就职并领取薪资的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应依据本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签定有关服务承诺。企业上市后3年之内拟新聘用在企业就职并领取薪资的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时,企业将使其按照本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签定有关服务承诺。
(二)公司回购股份
1.企业需在以上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开启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平稳股票价格及具体复购计划方案。
2.董事会必须在做出股份回购决定后2个工作日日内公示股东会决议及独董的建议、回购股份应急预案,并且在30个交易日内举办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提案。
3.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回购股份的有关提案后,企业将严格履行通告债务人和执行备案程序。企业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定,需经列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4.企业需在股东会有关回购股份的决议作出之日逐渐执行与认购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需在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手续的30个交易日内执行结束。复购方案落地完成后,企业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示公司股权变化汇报。
四、本应急预案开展的保障体系
(一)企业违反本应急预案的惩戒措施
1.按时充足公布服务承诺无法执行、没法执行或者无法按时执行具体原因;
2.给投资者明确提出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以尽量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3.将这些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服务承诺为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法对投资进行赔付。
(二)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应急预案的惩戒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不能有以下情形:
1.对企业股东会所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否决票,造成平稳股票价格提案未作根据;
2.当出现应当由大股东增持股份时,大股东在接到消息后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公司新闻其加持具体方案;
3.大股东已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公司新闻其加持具体方案但是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有以上违背服务承诺情况时,大股东应:
1.按时充足公布服务承诺无法执行、没法执行或者无法按时执行具体原因;
2.给投资者明确提出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以尽量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3.将这些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服务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将决定对公司或者投资人进行赔付;
5.企业有权利扣押其下一年度与执行增持股份责任需要额度相对应劳动所得股票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劳动所得股票分红不够用以扣押,该扣押责任将顺延到之后本年度,直到总计扣押额度与其说应执行增持股份责任需要额度相同或大股东采取相应股票价格稳定措施并执行结束才行。如早已两度之上存有以上情况时,则企业可将和大股东执行其加持责任相同金额的应对大股东股票分红给予截流用以股份回购方案,大股东缺失对相对应额度股票分红的追诉权。
(三)董事(不包含独董)及高管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的惩戒措施
董事及高管人员不能有以下情形:
1.对董事会所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否决票,造成公司回购股份平稳股价提案未作根据;
2.在应当由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增持股份平稳股票价格时,有加持责任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在接到消息后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公司新闻其加持具体方案;
3.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已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公司新闻其加持具体方案但是不能实际履行。
有加持责任的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无法按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承诺执行其加持责任时,企业将扣押该执行董事或高管人员与执行以上增持股份责任需要额度相对应薪资(扣减本地最低工资规定后一部分),直到该等群体采取相应股票价格稳定措施并执行结束才行;有加持责任的董事、高管人员如果在任职期两度之上无法积极执行本预案要求责任的,由大股东或股东会、职工监事、过半数的独董报请股东会允许拆换有关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辞退有关高管人员。
五、本方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个股并发售之日起起效,有效期限三年。”
(二)平稳股价服务承诺
1、发行人的服务承诺
“(一)设备启动终止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1.运行标准
我们公司自本次发行并发售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致,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要低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合计数÷年底公司股权数量;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标准日后,因股东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开增发、配资等状况造成公司净资产或股权数量发生变动的,净资产相对应作出调整,相同),我们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公司上市条件前提下运行平稳股价对策。
2.停止条件
企业在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期内,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视为此次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结束,已公示的平稳股票价格计划方案终止执行:(1)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明显高于企业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单一会计期间内复购或加持额度总计已经达到以下具体办法要求上限规定;(3)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二)平稳股价具体办法及保障体系
在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被激发后,企业将视详细情况按下列顺序:控投股东增持;执行董事(独董以外)、高管人员加持;公司回购股份等举措以平稳股价。
1.大股东增持股份
(1)为平稳股票价格的目的增持股份,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条件及要求。
(2)一次及/或持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
(3)若无法执行以上服务承诺,需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其持有企业股票自不履行以上服务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高管增持。
2.执行董事(独董以外)、高管人员增持股份
(1)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条件及要求。
(2)用以加持公司股权资金不得少于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上一年度从企业发放的税后工资薪资及税后工资股票分红(若有)的20%,但不得超过50%。
(3)若无法执行以上服务承诺,相关负责人需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其持有企业股票自不履行以上服务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高管增持。
3.公司回购股票
(1)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且不可造成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2)企业用以回购股份资金总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初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资总额10%。
(3)企业一次回购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发行后总股本的2%。
(三)平稳股票价格措施落实措施程序流程
1.大股东及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加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高管人员需在接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从总体上加持企业股票的具体方案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应公布拟加持的总数范畴、价格定位、总额等相关信息。
承担加持责任的工作人员需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逐渐执行与加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依规办理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执行结束。
加持方案落地完成后,企业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示公司股权变化汇报。
在企业就职并领取薪资的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应依据本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签定有关服务承诺。企业上市后3年之内拟新聘用在企业就职并领取薪资的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时,企业将使其按照本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签定有关服务承诺。
2.公司回购
企业需在以上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开启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平稳股票价格及具体复购计划方案。
董事会必须在做出股份回购决定后2个工作日日内公示股东会决议及独董的建议、回购股份应急预案,并且在30个交易日内举办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回购股份的有关提案后,企业将严格履行通告债务人和执行备案程序。企业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列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企业需在股东会有关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逐渐执行与认购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需在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手续的30个交易日内执行结束。复购方案落地完成后,企业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示公司股权变化汇报。
(四)约束条件层面服务承诺
我们公司做出任何股票价格稳定措施将确保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不受影响企业的上市影响力。
(五)各个方面服务承诺
我们公司不久的将来聘用一个新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前,将同时要求签定保证书,确保其执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已做出稳定股票价格服务承诺,并同时要求根据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承诺明确提出未履行协议的束缚对策。”
2、执行董事(独董以外)、高管人员承诺
“(一)设备启动终止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1.运行标准
如企业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致,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要低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合计数÷年底公司股权数量;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标准日后,因股东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开增发、配资等状况造成公司净资产或股权数量发生变动的,净资产相对应作出调整,相同),我们公司将启动平稳股价对策。
2.停止条件
企业在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期内,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视为此次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结束,已公示的平稳股票价格计划方案终止执行:(1)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明显高于企业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单一会计期间内复购或加持额度总计已经达到以下具体办法要求上限规定;(3)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在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被激发后,企业将视详细情况按下列顺序:控投股东增持;执行董事(独董以外)、高管人员加持;公司回购股份等举措以平稳股价。
(二)自己以加持企业股票的方式平稳股价,将遵照以下标准:
1.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定条件及要求。
2.用以加持公司股权资金不得少于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上一年度从企业发放的税后工资薪资及税后工资股票分红(若有)的20%,但不得超过50%。
3.若无法执行以上服务承诺,相关负责人将于企业股东会及证监会指定的书报刊上公布表明主要原因同时向自然人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且其持有企业股票自不履行以上服务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高管增持。与此同时,企业将扣押该执行董事或高管人员与执行以上增持股份责任需要额度相对应薪资,直到该等群体采取相应股票价格稳定措施并执行结束才行。如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为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将按照证监会或其它有权机关的确认给投资者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三)平稳股票价格措施落实措施程序流程
1.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需在接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从总体上加持企业股票的具体方案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应公布拟加持的总数范畴、价格定位、总额等相关信息。
2.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需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逐渐执行与加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依规办理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执行结束。”
3、外国投资者大股东承诺
“(一)设备启动终止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1.运行标准
本所自本次发行并发售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致,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要低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合计数÷年底公司股权数量;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标准日后,因股东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开增发、配资等状况造成公司净资产或股权数量发生变动的,净资产相对应作出调整,相同),本所将启动平稳股价对策。
2.停止条件
企业在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期内,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视为此次平稳股票价格对策执行结束,已公示的平稳股票价格计划方案终止执行:(1)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明显高于企业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单一会计期间内复购或加持额度总计已经达到以下具体办法要求上限规定;(3)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在运行平稳股票价格对策的前提条件被激发后,将先后采用大股东增持股份;执行董事(独董以外)、高管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等举措以平稳股价。
(二)本因此加持企业股票的方式平稳股价,将遵照以下标准:
1.为平稳股票价格的目的增持股份,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定条件及要求;
2.一次及/或持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
3.若无法执行以上服务承诺,将为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其持有企业股票自不履行以上服务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高管增持。与此同时,企业可暂扣其下一年度与执行增持股份责任需要额度相对应劳动所得股票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劳动所得股票分红不够用以扣押,该扣押责任将顺延到之后本年度,直到总计扣押额度与其说应执行增持股份责任需要额度相同或大股东采取相应股票价格稳定措施并执行结束才行。如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为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大股东将按照证监会或其它有权机关的确认给投资者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三)平稳股票价格措施落实措施程序流程
1.本所将于接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从总体上加持企业股票的具体方案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然后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应公布拟加持的总数范畴、价格定位、总额等相关信息。
2.本所将于增持公告作出之日逐渐执行与加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依规办理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执行结束。”
三、股份回购和股权购买的措施服务承诺
详细这节之“二、平稳股价应急预案及服务承诺”及“四、有关欺诈发行上市股权购买服务承诺”。
四、有关欺诈发行上市股权购买服务承诺
(一)发行人的服务承诺
“1.确保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不存在什么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我们公司不符发行上市标准,以蒙骗方式骗领发售申请注册并且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日内运行股权购买程序流程,购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上市。”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承诺
1、大股东北京市无线通信所的服务承诺
“1.本所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不存在什么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企业不符发行上市标准,以蒙骗方式骗领发售申请注册并且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所将于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日内运行股权购买程序流程,购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上市。”
2、控股股东航天科工集团承诺
“1.我们公司确保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不存在什么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外国投资者不符发行上市标准,以蒙骗方式骗领发售申请注册并且已经发行上市的,我们公司或本公司操纵的部门将于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日内运行股权购买程序流程,购买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上市。”
五、弥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举措及服务承诺
(一)发行人的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13〕110号)的有关规定,提升项目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保养中小股东合法权利,就此次发行可能造成投资人的掉期收益被摊低的事宜,郑重承诺拟采取各种对策以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提高企业的持续回报水平。但需要提醒投资人是指,制订以下弥补收益对策并不等于对企业未来盈利做出确保。
公司拟采用以下方法来面对此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资管理方法
进一步规范企业募资管理和应用,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利,企业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对募资存放、应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信息进行明文规定。企业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等有关规定,由承销商、监管银行、企业一同管控募资依照服务承诺主要用途和额度应用,确保募资用以服务承诺的投资项目,相互配合监管银行和承销商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定期检查监管。企业将定期维护募资使用情况,进而强化对募投项目严格监管,确保募资获得有效、合法合规应用。
2.提升募集资金使用高效率
这次发行募资到位后,企业将配制内部结构各类网络资源、加速推进募投项目基本建设,提升募集资金使用高效率,争得募投项目早日完成预期效益,以提高外国投资者获利能力。此次募资及时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企业拟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筹集资金,配制网络资源,进行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提高新项目有关的人才资源,争得尽快完成新项目预期收益率,提升不久将来的股东回报,减少此次发行所导致的掉期收益被摊低风险。
3.利润分配政策安排及服务承诺
结合公司制订的上市以来《公司章程(草案)》,企业加强了发售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体标准,确定了股东分红的前提条件和方法,建立了股票分红的条件、占比及其股利分配标准,规范了股东分红的决策等,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会更加完善、全透明。与此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将来年底分红收益整体规划,对发售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展开了计划方案。企业将维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贯性与可靠性,高度重视对投资的有效回报率,加强对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兼具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观。
4.提升运营管理和内控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当前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健全、完善的企业内控制度管理模式,确保了企业各类经营活动正常的有序开展,企业不久将来将进一步提高运营和管理水准,健全并加强项目投资决策制定,严格把控企业的各种支出,加强成本控制,改进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执行监管,全方位高效地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二)外国投资者大股东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13〕110号)的有关规定,提升项目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保养中小股东合法权利,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服务承诺拟采取各种对策以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提高企业的持续回报水平。
北京市无线通信精确测量研究室(下称“本所”)做为发行人的大股东,为保证公司也此次发行可能造成投资人掉期收益被摊低而制订的弥补收益相关措施得到认真履行,专此作出承诺如下所示:
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外国投资者净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总市值亦有所增加,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了完成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短时间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回报率有可能出现降低。对于上述情况,本所服务承诺将催促外国投资者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2.本所将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各种法律法规、法规和管理制度,维护企业与公众股东权益,不滥用权力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3.不侵吞企业利益。”
(三)外国投资者控股股东承诺
“为提升项目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保养中小股东合法权利,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服务承诺拟采取各种对策以提高发行人的营运能力,提高发行人的持续回报水平。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我们公司”)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保证外国投资者就此次发行可能造成投资人掉期收益被摊低而制订的弥补收益相关措施得到认真履行,专此作出承诺如下所示:
1.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外国投资者净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总市值亦有所增加,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了完成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短时间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回报率有可能出现降低。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公司服务承诺将催促外国投资者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2.我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各种法律法规、法规和管理制度,维护外国投资者与公众股东权益,不滥用权力干涉发行人的运营管理主题活动。
3.我们公司不滥用权力干涉外国投资者运营管理主题活动,不侵吞外国投资者权益。”
(四)外国投资者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13〕110号)的有关规定,提升项目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保养中小股东合法权利,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服务承诺拟采取各种对策以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提高企业的持续回报水平。自己做为发行人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为保证公司也此次发行可能造成投资人掉期收益被摊低而制订的弥补收益相关措施得到认真履行,自己专此作出承诺如下所示:
1.本人承诺不免费或者以不合理标准积极向单位或个人运输权益,都不选用多种方式违反公司规定;
2.本人承诺对于他的职位今年会官方下载入口 者行为开展管束;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标准及标准、及其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有关执行董事、高管人员行为准则的需求,不使用公司财产从业和本人做好本职工作不相干的项目投资、交易主题活动;
4.本人承诺由股东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弥补收益措施实施情况相挂勾;
5.若企业后面发布股权激励计划现行政策,本人承诺拟发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企业弥补收益措施实施情况相挂勾;
6.始行服务承诺出示日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执行结束前,若证监会做出有关弥补收益对策以及约定的别的一个新的监管要求的,且以上服务承诺无法满足证监会该等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依照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要求提供填补服务承诺;
7.本人承诺认真履行企业制订的相关弥补收益对策及其对于此事做出的所有相关弥补收益对策承诺,若违背该等服务承诺并为公司或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个人想要依规担负对公司或投资人的补偿责任;
8.做为弥补收益对策有关直接责任人之一,若违背以上服务承诺或拒不执行以上服务承诺,自己想要依照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制订或公布的相关规定、标准承担相应义务。”
六、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为确立企业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所分利润收益整体规划,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郑重承诺上市以来三年股东所分利润收益整体规划如下所示:
一、股东分红的基本原则
1.企业推行不断、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的有效回报率,并努力如下所示标准:
(1)按规定次序分配标准;
(2)存有未弥补亏损,不得为股东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
(4)企业所持有的我们公司股权不得参加股东分红的基本原则。
2.利润分配政策要保持持续性和安全性,兼顾企业的整体利益、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观,分配利润不能超过总计可分配利润的范畴,不可以危害企业持续盈利;
3.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决策和论证思路中理应综合考虑独董、外部监事(若有)和公众投资者的建议。
二、股东分红的实施政策
1.盈利的分派方式:企业采用现钱、个股或是二者相结合的分配股利,并优先选择实行支付现金方法分配股利。
2.股东分红时间间隔:企业一般按本年度开展股东分红,在条件时,股东会能够结合公司的融资需求情况建议企业进行中后期股东分红。在符合股票分红标准前提下,企业将积极主动采用现钱方法分配股利,正常情况下每本年度进行一次股票分红,还可以进行中后期股票分红。
3.除突发情况外,在当时赢利的条件下,企业每一年支付现金方法分派的收益不得少于企业当初达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纯利润的30%。当公司存在之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时,按转增资本后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数进行分割。在企业现金流量稳步增长并且不存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要现金支出的条件下,企业可增加股票分红比例。
突发情况就是指以下情形:
企业未来12个月内拟以自筹资金境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总计开支已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且超出rmb5,000万余元。
4.企业考虑到所在行业特性、发展过程、本身运营模式、获利能力是否有重要资产开支分配等多种因素,区别以下情形,明确提出实际个性化的股票分红现行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且没有重要资产开支布置的,开展股东分红时,股票分红在此次股东分红中占比最少必须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并有重要资产开支布置的,开展股东分红时,股票分红在此次股东分红中占比最少必须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发展期并有重要资产开支布置的,开展股东分红时,股票分红在此次股东分红中占比最少必须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容易区别但是重要资产开支布置的,开展股东分红时,股票分红在此次股东分红中占比最少必须达到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股东会觉得企业股价与公司股本经营规模不一致时,企业在执行以上现钱方法股东分红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个股形式进行股东分红。选用股利开展股东分红的,应该考虑到企业成长型、净资产的摊薄等真正有效要素。
6.存有公司股东违反规定占有企业经济情况的,企业理应扣除该公司股东所分配红股,以清偿其占用资产。
三、股东分红的决议程序流程
1.董事会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融资需求、公司股东建议和股东回报整体规划明确提出有效分红意见和应急预案;在制订股票分红具体实施方案时,股东会理应仔细研究和论述企业股票分红的时间段、条件及最少占比、调节的标准以及决策制定规定等事项;独董能够征选中小投资者的建议,明确提出年底分红提议,或直接递交股东会决议。
企业对利润分配政策开展管理决策时,和因企业外界市场环境或本身经营情况产生比较大变化和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该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允许并做出确立单独建议,随后各自递交股东会和职工监事决议(如果企业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布确立建议);股东会和职工监事表决通过后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准许。假如调节分红政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可违背证监会和证交所的相关规定。
2.股东会对股票分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决议前,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开展交流沟通,充足征求中小投资者的建议和需求,立即回应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企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参加股东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
3.企业对保留的盈余公积应用安排或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再次报检股东会、职工监事及股东会按上述决议程序流程准许,并且在有关提议中详尽论述和表明调节的缘故,独董理应对于此事发布单独建议。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节
企业若因外界市场环境或是本身经营情况产生比较大变化和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可违背证监会和证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关调节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职工监事决议后才能递交股东会准许,独董需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发布单独建议,与此同时,企业要充分征求中小投资者的建议,应通过互联网、手机、电子邮件等形式搜集中小投资者建议,并由企业董事会办公室汇聚后交给股东会。企业要以股东权利维护为导向,在股东会提议中详尽论述和说明理由,并综合考虑独董、外部监事(若有)和公众投资者的建议。股东会在决议利润分配政策调节时,需经列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允许。
以下状况为前述所指的外界市场环境或是本身经营情况的明显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非因企业个人原因导致企业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灾害、强台风、洪水灾害、战事等不可以预料、不可以防止根本无法解决的不可抗拒因素,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导致企业经营亏损;
3.企业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企业当初实现净利润仍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连续三年要低于当初达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5.证监会和证交所所规定的事宜。
若出现之上五种情况,企业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里的股票分红占比作出调整。除之上五种情况外,公司没有开展利润分配政策调节。
五、其他事宜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情况。若企业本年度赢利但并未明确提出现钱分红预案,需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描述未分红缘故、未用以分红资产保留企业的用处与使用方案。
企业必须在定期报告中详尽公布股票分红制度的制订及实施情况,表明是否满足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或是股东会议决议的需求,年底分红标准及占比是不是确立和清楚,有关的决策制定和体制是不是完善,独董是不是尽职履责并彰显了更大的作用,中小投资者是否存在充足表达意见和需求的好机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得到很好的维护等。企业对股票分红现行政策作出调整或调整的,还需要详细描述调节或调整的前提条件和流程是不是合规管理和全透明等。”
七、依规担负赔付或承担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的服务承诺
“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招股书及有关申报文件真正、精确、详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分辨我们公司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组成重要、本质影响,我们公司将根据以下措施依规复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
1.若以上情况发生在企业初次公开发行新股已经完成发售但并未挂牌交易前,本董事会将于证劵监督机构决定对上述事实做出评定当日开展公示,并且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计划方案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准许,将投资人所交纳个股申购款并算加金融机构同时期存款利率全额的返还已交纳个股申购款的投资人;
2.若以上情况发生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股已经完成挂牌交易以后,企业可依法复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计同时期银行存款利息(若企业股票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购买的股权包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以及衍生股权,发行价将适当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的程序实施。以上复购执行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3.若企业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人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依法赔付投资人损害。”
(二)外国投资者大股东承诺
“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企业”)大股东北京市无线通信精确测量研究室(下称“本所”)就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rmb普通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申报文件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企业招股书及有关申报文件真正、精确、详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若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分辨外国投资者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组成重要、本质影响,本所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本所将催促外国投资者依规复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
2.若以上情况发生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股已经完成挂牌交易以后,本所将复购已转让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计同时期银行存款利息(若企业股票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购买的股权包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以及衍生股权,发行价将相对应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调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的程序实施。以上复购执行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3.外国投资者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人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赔付投资人损害。”
(三)外国投资者控股股东承诺
“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我们公司”)就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rmb普通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申报文件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外国投资者招股书及有关申报文件真正、精确、详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若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分辨外国投资者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组成重要、本质影响,我们公司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我们公司将催促外国投资者依规复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
2.若以上情况发生在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股已经完成挂牌交易以后,我们公司将复购已转让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计同时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外国投资者个股有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购买的股权包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新股上市以及衍生股权,发行价将相对应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调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的程序实施。以上复购执行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3.外国投资者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人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我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赔付投资人损害。”
(四)投资者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承诺
“自己做为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就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rmb普通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的申报文件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外国投资者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真正、精确、详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因外国投资者招股书及其它信息公开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人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依法赔付投资人损害。
2.该服务承诺不会因自己职位变动、辞职等因素而放弃了执行。”
八、有关无法履行协议后的管束对策
(一)发行人的服务承诺
“对于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在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环节中所做出的各类服务承诺之执行事项,专此作出承诺如下所示:
一、我们公司将认真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环节中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下称“承诺事项”)里的各类责任义务。
二、若本企业无法彻底且高效地履行协议事宜里的各类责任或义务,则我们公司将采用以下方法给予管束:
1.如我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执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服务承诺(有关服务承诺必须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审批流程)和接受如下所示管束对策,直到一个新的服务承诺执行结束或相对应防范措施执行结束:
(1)在股东会及证监会指定公布新闻中公布表明不履行具体原因同时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对我们公司该等未履行协议的举动承担个人责任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核减或不发薪资或补贴;
(3)为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我们公司将给投资者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2.如我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执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服务承诺(有关服务承诺必须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审批流程)和接受如下所示管束对策,直到一个新的服务承诺执行结束或相对应防范措施执行结束:
(1)在股东会及证监会指定公布新闻中公布表明不履行具体原因;
(2)尽早科学研究将投资人权益损害降到最小处理措施,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维护股民权益。”
(二)外国投资者大股东承诺
“北京市无线通信精确测量研究室(下称“本所”)做为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的大股东,就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环节中本所公开承诺事项,如本所服务承诺无法执行、没法执行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洪涝灾害等自己控制不了的客观性原因造成的以外),本所将采用以下方法:
1.假如本所不履行招股书公布的承诺事项,将根据情况根据企业股东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特定方式公布不履行具体原因,同时向企业投资人明确提出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以尽量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2.若因本所不履行有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人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本所可依法给投资者赔付有关损害。假如本所未担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则本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所执行结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以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利扣除本所所获得的分配股票分红用以担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
3.本所属做为公司控股股东期内,企业若不履行招股书公布的承诺事项,为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本所服务承诺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三)外国投资者控股股东承诺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我们公司”)做为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的控股股东,就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环节中我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我们公司确保将认真履行招股书公布的有关承诺事项,如本郑重承诺无法执行、没法执行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洪涝灾害等自己控制不了的客观性原因造成的以外),我们公司明确提出无法履行协议后的管束对策如下所示:
1.假如我们公司不履行招股书公布的承诺事项,将根据情况根据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特定方式公布不履行具体原因,同时向外国投资者投资人明确提出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以尽量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2.若因我们公司不履行有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人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我们公司可依法给投资者赔付有关损害。假如我们公司未担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则我们公司间接控制的外国投资者股权在企业执行结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以前不得转让,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有权利扣除我们公司间接控制的外国投资者股权所获得的分配股票分红用以担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
3.我们公司在做为外国投资者控股股东期内,外国投资者若不履行招股书公布的承诺事项,为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我们公司服务承诺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四)航空航天资产公司承诺
“本公司做为航空航天东湖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或“企业”)股东,在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环节中所做出的各类服务承诺之执行事项,本公司专此作出承诺如下所示:
1.假如本公司不履行招股书公布的承诺事项,将根据情况根据企业股东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特定方式公布不履行具体原因,同时向企业投资人明确提出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以尽量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2.若因本公司不履行有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人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本公司可依法给投资者赔付有关损害。假如本公司未担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则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公司执行结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以前不得转让,与此同时本公司会以所获得的分配股票分红用以担负上述情况承担责任。”
(五)企业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承诺
“自己做为航空航天东湖电子信息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企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将认真履行在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售环节中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下称“承诺事项”)里的各类责任义务,如自己无法彻底且高效地执行上述情况承诺事项里的各类责任或义务,则自己将采用下列相应措施给予管束:
1.如本人承诺无法执行、确已没法执行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洪涝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等自己控制不了的客观性原因造成的以外),自己将采用以下方法:
(1)根据外国投资者立即、充足公布本人承诺无法执行、没法执行或者无法按时执行具体原因,同时向自然人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向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人明确提出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以尽量维护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人的利益,并把以上填补服务承诺或取代服务承诺递交外国投资者股东大会审议;
(3)自己违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取收益的,所获得的盈利归外国投资者全部,并且在获取收益的5个工作日日内将所获得的盈利付款至外国投资者指定账户;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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