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康缘药业证券代码:600557公示序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江苏康缘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于近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开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尹洪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7号)(下称“《警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核查,江苏康缘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存有下列违规操作:
企业2019年研发支出确定不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国家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要求,造成2019年年度报告虚报研发支出1050万余元,占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82%,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要求。
企业当时任职财务经理兼董事长助理尹洪刚未忠诚、勤恳地做好本职工作,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要求,对于该违规操作承担主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区确定对于你们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十分重视,提高规范意识,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品质,确保公布信息内容的实际、精确、详细,并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向型我区递交书面材料。
二、有关表明
1、经江苏证监局审查,2019年公司签订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研发合同书,在交易研发支出1050万余元后,年底应根据合同工作进展记入订金,但企业依照付款金额全额的确定了研发支出,该合同的研发支出确定不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国家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要求。该研发支出占2019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82%。由于该合同书已经结束,企业已经在2022年进行对应会计账务处理,不属于追溯调整,不容易对未来销售业绩产生影响。
2、接到以上《警示函》后,公司及董监高十分重视《警示函》中提到问题,凑合有关问题开展认真梳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课程的学习,努力提高规范运作观念,加强信息公开管理方法,提升企业治理能力,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维护保养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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