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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向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提供不超过66.59亿元的最高额度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年度审议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我公司为中钢设备向浙商银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13.7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对外担保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54)。
二、担保解除情况说明
2023年8月23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鉴于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将债务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的授信担保方式调整为信用方式,故解除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未结清业务的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自2023年8月1日之日起终止,不再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中钢国际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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